1.资产处关于规范学校仪器设备报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1 12:57  浏览量:[]

各单位、各位老师:
      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和《天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天大校资产〔2018〕3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报废工作,规范学校仪器设备报废审批程序,现通知如下。
      1.学校仪器设备最低使用年限遵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执行,具体详见《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附件1)。
      2.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继续使用。
      3.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仪器设备,保管人提交报废申请,学院审核通过后,报资产处审核。资产处定期统一报学校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4.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确应淘汰报废的,学院提交书面报废申请说明材料到资产处,资产处报校长办公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核。